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德協派出所交通宣導

2014-05-29
 

鑑於國內屢有小型車後座乘客因未繫安全帶,致於發生事故時受到重大傷害或死亡,為建立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之安全習慣及觀念,確保汽車行駛道路之行車安全及同車乘客人身安全,配合新修正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,取締「汽車駕駛人、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」之行為,使民眾養成正確繫安全帶及兒童乘坐安全之良好習慣,確實保障民眾行車安全。

(一)小型車後座乘客(一般成人部分)未繫安全帶,自10121日起依法取締。

(二)小型車後座乘客(兒童部分)未繫安全帶,自10181日起依法取締。

汽車行駛於道路上,其駕駛人、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1,500元罰鍰。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,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,處罰該乘客;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、實施方式、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、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交通部定之。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3,000元以上6,000元以下罰鍰。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,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,處罰該乘客。

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1,500元以上3,000元以下罰鍰;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、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,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。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,單獨留置於車內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3,000元罰鍰,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汽車駕駛人、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違規事實認定原則如下:

(一)未繫安全帶。

(二)安全帶及相關配件不齊全,並有毀損、鬆脫或變更等不堪使用情事。

(三)每條安全帶供2人以上使用。

(四)安全帶有扭曲或反轉或帶扣未確實緊扣。

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,兒童不能乘坐於汽車之前座,兒童乘坐後座應繫安全帶之適用對象及方式如下

1、附載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,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(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(增高型座墊),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,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。中華民國8071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,或9711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,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予後座乘客。屏東分局德協派出所關心您08-7621604

汽車駕駛人標語

平安是回家為一的路

喝得醉醉,撞得碎碎

騎乘機車,請戴安全帽

馬路如虎口,行人靠邊走

上路戴安全,安全戴上路

禮讓是美德,生命有保障

開車不喝酒,喝酒不開車

紅燈綠燈停停走,十字路口像虎口

交通規則曾可貴,遵守規則價更高

快快樂樂的出門,平平安安的回家

屏東分局德協派出所關心您08-7621604